刘运毛进一步介绍,此次留抵退税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比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行业,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2019年开始实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一退税门槛,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等。
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主体如何确定?刘运毛称,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政策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在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上,主要按照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划定。同时,对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这两个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也明确了具体划型标准。
针对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此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的问题,刘运毛进行了说明。他表示,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反之,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也可能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针对纳税人关切,有关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文章来源:国家财税总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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